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11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唐淑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慧齡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三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戊○○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嚴庚辰律師
- 複代理人
- 紀育泓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宜穎律師
- 被告
- 駿洋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4日下午15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