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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停車位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林中如
  • 法定代理人
    戊○○

  • 原告
    乙○○
  • 被告
    三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11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李國禎律師 徐慧齡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三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被   告 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 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林宜穎律師 被   告 駿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4日下午15時,在本 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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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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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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