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3號
- 上訴人
- 優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3,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