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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3號

上訴人
優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3,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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