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5號原 告 嘉義縣中埔鄉公所 法 定代理 人 李文錦 訴 訟代理 人 劉烱意律師 複 代理 人 寅○○ 被 告 柱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乙○○ 被告兼上一人 訴 訟代理 人 丙○○ 被 告 全振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午○○ 被 告 益邦環保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己○○ 被 告 城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未○○ 被告兼上一人 訴 訟代理 人 壬○○ 被 告 丁○○ 訴 訟代理 人 吳碧娟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辛○○ 戊○○ 甲○○ 巳○○ 卯○○ 丑○○ 辰○○ 癸○○ 子○○ 申○○ 庚○○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民三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