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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洪嘉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5號

原告
嘉義縣中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文錦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寅○○
被告
柱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全振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午○○
被告
益邦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城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被告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壬○○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複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告
辛○○
被告
戊○○
被告
甲○○
被告
巳○○
被告
卯○○
被告
丑○○
被告
辰○○
被告
癸○○
被告
子○○
被告
申○○
被告
庚○○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三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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