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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張鶴齡

  • 當事人
    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30號 上 訴 人 戊○○ 丁○○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己○○、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4,4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萬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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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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