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30號 上 訴 人 戊○○ 丁○○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己○○、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4,4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萬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