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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9號

上訴人
聖麒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甲○○
上訴人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乙○○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訴人
戊○○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4月12日送達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甲○○、於96年4月23日送達上訴人丁○○(該裁定於96年4月13日寄存派出所,並於96年4月23日生效)、於96年7月13日張貼上訴人乙○○及佩玲之公示送達公告,有送達證書及嘉義市西區公所簡復表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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