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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庚○○
被告
丙○○
被告
戊○○
被告
己○○○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主文第三項第四行「如附表編號七至編號十六及編號十九所示之金額、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七至編號十六及編號十九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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