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1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庚○○
- 被告
- 丙○○
- 被告
- 戊○○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主文第三項第四行「如附表編號七至編號十六及編號十九所示之金額、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七至編號十六及編號十九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