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 告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嚴庚辰律師 陳國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