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陸佰壹拾伍萬零貳拾參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