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
- 上訴人
- 侯素雯
侯燈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各徵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