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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請人
益利達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6年6月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6年6月8日,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29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吉貿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95年8月25日 │119,133元 │AA0000000 │ ││ │(原明新營造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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