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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請人
上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6年8月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65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上達貿易有限公司陳│京城銀行博愛分行 │96年1月15日 │21,088元 │0000000 │ ││ │維雅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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