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65號聲 請 人 上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6年8月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王立梅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6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上達貿易有限公司陳│京城銀行博愛分行 │96年1月15日 │21,088元 │0000000 │ │ │ │維雅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