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9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91號
- 聲請人
- 江梅如即承發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七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91號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承發企業社江梅如 │京城商業銀行興業分│96年5月31日 │100,000元 │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