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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吳芝瑛

  • 原告
    江梅如即承發企業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91號聲 請 人 江梅如即承發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一七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馮澤文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91號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承發企業社江梅如 │京城商業銀行興業分│96年5月31日 │100,0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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