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1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臺幣) │││├──┼─────────┼─────────┼───────────┼────────┼────────┼──┤│001 │劉麗珠即三豐商行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95年5月31日 │152,284元 │CK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