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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1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臺幣)  │││├──┼─────────┼─────────┼───────────┼────────┼────────┼──┤│001 │劉麗珠即三豐商行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95年5月31日 │152,284元 │CK0000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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