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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吳芝瑛

  • 原告
    甲○○沈素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9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沈素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二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民一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馮澤文 ┌──────────────────────────────────────────────────────┐ │股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9號 │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張 數│股數金額 │ 備 考 │ │ 號 │               │              │    │   │     │   │ ├──┼───────────────┼──────────────┼────┼───┼─────┼─────┤ │001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0000至93-NE-0000000│200,000 │20 │2,000,000 │ │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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