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9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沈素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二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民一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馮澤文 ┌──────────────────────────────────────────────────────┐ │股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9號 │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張 數│股數金額 │ 備 考 │ │ 號 │ │ │ │ │ │ │ ├──┼───────────────┼──────────────┼────┼───┼─────┼─────┤ │001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0000至93-NE-0000000│200,000 │20 │2,000,000 │ │ │ │ │ │ │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