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1號
- 聲請人
- 弘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民國96年1月2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1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良享企業有限公司呂│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95年6月28日 │41,017元 │CL0000000 │ ││ │銘袑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