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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0號

聲請人
金鑽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二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吳芝瑛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0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金鑽灯飾有限公司法│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95年7月31日 │150,000元 │AP0000000 │ ││ │定代理人甲○○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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