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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林福來

  • 當事人
    發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號聲 請 人 發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昀匊 ┌───────────────────────────────────────────────────────┐ │支票附表: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發得科技工業股份有│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95年5月20日 │119,675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 │ │ │ │ │ │ │國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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