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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號
- 聲請人
- 正漢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七一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臺幣) │││├──┼─────────┼─────────┼───────────┼────────┼────────┼──┤│001 │孫進發 │彰化商業銀行北嘉義│95年5月31日 │7,200元 │CL0000000 │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