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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陳俞婷

  • 原告
    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5號公示催 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民國96年4月12日屆 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美足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1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強益企業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95年9月10日 │4,955元 │JV0000000 │ │ │ │張華祥 │嘉義分行 │ │ │ │ │ ├──┼─────────┼─────────┼───────────┼────────┼────────┼──┤ │002 │葉英基 │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95年10月10日 │10,000元 │VB0000000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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