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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吳芝瑛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2號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二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馮澤文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2號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協鈺螺絲五金有限公│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95年7月31日 │2,485元 │0000000 │ │ │ │司 │ │ │ │ │ │ ├──┼─────────┼─────────┼───────────┼────────┼────────┼──┤ │002 │義竹郵局翁淑美 │嘉義郵局 │95年8月2日 │949,990元 │0000000 │ │ ├──┼─────────┼─────────┼───────────┼────────┼────────┼──┤ │003 │嘉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95年8月11日 │14,385元 │0000000 │ │ │ │司 │義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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