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吳芝瑛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2號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二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馮澤文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2號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協鈺螺絲五金有限公│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95年7月31日 │2,485元 │0000000 │ │ │ │司 │ │ │ │ │ │ ├──┼─────────┼─────────┼───────────┼────────┼────────┼──┤ │002 │義竹郵局翁淑美 │嘉義郵局 │95年8月2日 │949,990元 │0000000 │ │ ├──┼─────────┼─────────┼───────────┼────────┼────────┼──┤ │003 │嘉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95年8月11日 │14,385元 │0000000 │ │ │ │司 │義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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