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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馮保郎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甲○○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即耐斯松屋百貨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 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1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7 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 53,623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 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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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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