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
- 債權人
- 大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萬頂
- 代理人
- 陳孟輝
- 債務人
- 正皓汽車音響精品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嘉妤
- 法定代理人
- 洪純
- 債務人
- 吳聰明即吳東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