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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6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紅絹於民國92年5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42年4月29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黃紅絹於民國97年10月2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乙○○、丁○○,亦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黃紅絹於民國92年5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1,880,000元、民國94年5月31日邀同蘇俊榮、吳雪香連帶保證向聲請人借款900,000元及96年6月7日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葉佩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467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溪口鄉  │上崙    │        │151             │建│    │1   │11          │全部              │所有權人:蘇 │
│    │      │        │        │        │                │  │    │    │            │                  │正和、丁○○│
│    │      │        │        │        │                │  │    │    │            │                  │各2分之1    │
└──┴───┴────┴────┴────┴────────┴─┴──┴──┴──────┴─────────┴──────┘
┌──────────────────────────────────────────────────────────────┐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46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第  │電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梯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樓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梯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間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20  │嘉義縣溪口鄉│嘉義縣溪│住家用鋼│49.3│49.3│49.3│12.6│    │    │    │16│陽台    │19│平│全部  │所有權│
│    │    │妙崙村新興庄│口鄉上崙│筋混凝土│9   │9   │9   │6   │    │    │    │0.│        │.1│方│      │人:蘇 │
│    │    │12號        │段151地 │造三層樓│    │    │    │    │    │    │    │83│        │8 │公│      │正和、│
│    │    │            │號      │        │    │    │    │    │    │    │    │  │        │  │尺│      │丁○○│
│    │    │            │        │        │    │    │    │    │    │    │    │  │        │  │  │      │各2分 │
│    │    │            │        │        │    │    │    │    │    │    │    │  │        │  │  │      │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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