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8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83號
- 聲請人
- 嘉南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和山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97年度司票字第283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號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6年7月28日 │2,188,800元 │97年3月18日 │未請求 │CH39820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