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
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㈡請說明聲請人何時成立無擔保債務還款協議?每月應清償之
金額若干?何時毀諾?
㈢請提出聲請人財產歸戶清單、配偶林鈺釗、兒子林耀群及林
耀宗95及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最近兩年工
作及收入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
㈣請提出小腳腿羊肉爐、大順商行之稅捐證明及註銷證明、繳
納房貸證明。
㈤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