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惟該說明書第1 項(財產目錄)內僅記載其擁有高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存款,但未具體記載其所有股票之數量及存款之金額,應認聲請人仍未依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業於97年5 月1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5 月9 日送達聲請人,而聲請人迄未遵期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