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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惟該說明書第1 項(財產目錄)內僅記載其擁有高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存款,但未具體記載其所有股票之數量及存款之金額,應認聲請人仍未依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業於97年5 月1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5 月9 日送達聲請人,而聲請人迄未遵期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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