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 聲請人
- 甲○○
樓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附表,並說明還款狀況。
(二)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現租房屋之租賃契約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受扶養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及扶養費支出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任職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及薪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