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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正嘉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六,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附表:計算書(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 │├───────┼─────┼─────────────────┤│第一審裁判費 │ 11,494元│ 聲請人預納。 │├───────┼─────┼─────────────────┤│證人旅費 │ 1,120元│ 相對人預納。 │├───────┼─────┼─────────────────┤│合 計 │ 12,614元│1.聲請人應負擔4,289元 ││ │ │ (12,61434/100=4,289) ││ │ │2.相對人原應負擔8,325元,剔除已預 ││ │ │ 納之1,120元,尚須負擔7,205元 ││ │ │ (12,61466/100─1,120=7,20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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