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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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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甲○○
5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8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82號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97年執全字第541號執行在案,迄未起訴,有本院分案室查詢回函3紙在卷可參,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相對人如業已起訴,請來函通知本院並告知起訴案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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