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8號
- 聲請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台欣砂石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和迪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台新砂石有限公司」之記載應裁定更正為「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台欣砂石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