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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51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松林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九八一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鈞院以90年度裁全字第2981號裁定相對人於提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嗣相對人並於供擔保後聲請就聲請人之財產即嘉義市政府徵收聲請人土地之補償金1,310,308元核發扣押命令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經調取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2981號假扣押保全程序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3張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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