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5號
- 聲請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萬壽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萬壽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路808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萬壽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路818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高雄市○○○路818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