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1號
- 原告
- 建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三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宏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忠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宏忠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叄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