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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告
建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宏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忠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宏忠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叄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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