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3號
- 原告
- 立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憲義即嘉義市私立威
士登老人長期照護中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憲義即嘉義市私立
威士登老人長期照護中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799,71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