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7號
- 原告
- 瑞成鐵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長琪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537,10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84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