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洪嘉蘭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李松濂即松禾工程行
- 被告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李松濂即松禾工程行 被 告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叄佰肆拾玖萬肆仟伍佰叄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叄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叄萬肆仟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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