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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洪嘉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告
李松濂即松禾工程行
被告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叄佰肆拾玖萬肆仟伍佰叄拾

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叄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叄萬肆仟陸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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