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86號
- 原告
- 聚業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楹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九十七年度司促字第一一八四八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貳仟捌佰肆拾參元,應繳裁判費貳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參佰玖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