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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告
新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崇佑即先鋒企業社、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9,483元,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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