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96號
- 原告
- 新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崇佑即先鋒企業社、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9,483元,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