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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0號

原告
松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告
生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捌萬捌仟叁佰肆拾貳元(依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賣出之現金匯率三十二點三六七折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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