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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游悅晨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貴嬌即永成工程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黃貴嬌即永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被上 訴 人 即原  告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26日送達於上 訴人,而上訴人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份、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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