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0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告
李翠滿
被告
嘉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仲湘
被告
陳資雲
被告
廖宜錫
被告
林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本件依原告民國102 年7 月4 日辯論意旨狀記載訴之聲明,其第1 項至第3 項係請求被告陳資雲、嘉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移轉土地、房屋所有權並為交付,而原告與該2 被告之土地、房屋買賣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37 萬元、1,043 萬元,有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附卷可按,是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280 萬元【計算式:237 萬元+1,043 萬元】。至訴之聲明第4 項及第5 項之請求,核係屬於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等性質,依前揭規定,不併計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1,280 萬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28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640 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28,126元,尚有96,514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裁定第一項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