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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0號

確認所有權讓售請求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0號

原告
益興製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讓售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 月30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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