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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洪嘉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3號

原告
李松濂即松禾工程行
被告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2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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