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松林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9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4,5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