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瑞生醫院 兼法定代理人 乙○○ 1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新台幣519,288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97年11月6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 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 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