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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8號

給付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被告
甲○○

      己○○○

      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紙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8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墊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