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8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德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耿銘律師
- 被告
- 甲○○
己○○○
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紙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