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58號
- 聲請人
- 怡多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97年1 月4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8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7 月4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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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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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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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怡多廣企業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嘉義分│96年12月31日 │19,516元 │AS0000000 │ │
│ │負責人甲○○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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