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5號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5號
- 聲 請 人
- 永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 理 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8日言詞辯
-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5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新臺幣) ││├──┼─────────┼─────────┼───────────┼────────┼────────┤│ 1 │永勝藥品工業股份有│兆豐商業銀行嘉興分│96年11月10日 │97,293元 │EV0000000 ││ │限公司負責人乙○○│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