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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9號

聲請人
新錡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訟訴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7年4月3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7年5月30日,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99號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金家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96年9月15日 │75,726元 │XA0000000 │ ││ │司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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