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99號
- 聲請人
- 新錡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新錡塑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裁定更正為「聲請人新錡印刷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